
犯罪嫌疑人于某,28岁,走出校门二年后便自主创业,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虽悉心管理,却时运不济遭遇全球金融危机,公司业绩每况愈下、经营入不敷出,只能苦苦支撑。与此同时,已到适婚年龄的于某还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1年6月以来,公司几乎没有现金流入,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周转,加之高额的还款压力,于某亲手创办的企业面临即将倒闭的风险。于某心有不甘,他将关注的焦点对准了购物卡黄牛们,企图以购买购物卡为名骗得对方的购物卡。随即于某下定了决心,上网搜索出售购物卡的信息,并联系到对方卖家,声称购买二十五万元的购物卡。于某与对方女子约好在见面地点,见面时卖卡女子将二十五万的购物卡交给了于某,同买卡女子前往银行准备给卖卡女子汇钱之时,于某趁对方不备欲逃离现场。被卖卡女子察觉后,于某欲驾车逃跑,卖卡女子抓住汽车反光镜进行拦截,于某为逃离现场先将卖卡女子强行拖拽百余米后紧急刹车将卖卡女子甩离汽车,趁机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卖卡女子臀、膝、小腿等多处损伤。
事后,成功劫得购物卡的于某大肆购物,先后购买数十台苹果Ipad2、三星P1000平板电脑,再将上述平板电脑贩卖给数码电器商变现。当于某正在憧憬缓解经济压力的时候,其再次通过购物卡购买平板电脑的时候被民警发现行踪,后被抓获归案。目前于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于某的行为虽然是出于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典型的抢劫行为有所不同,但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于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被害人阻拦,在明知被害人扒在汽车上的情况下,利用加速后急刹车的方式,摆脱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手、腿、足等多处受伤,已符合刑法中有关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已涉嫌抢劫罪。
检察官提示:通过网上联系买卖的实体交易中,当事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应加强对自身财物的看管,在未获取相应交易钱物时,不要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交易时应尽量有人陪同,并选择公共场所进行。
拟稿:刘荣、李健彬
来源: 西安税务犯罪辩护律师